(一周法眼|女博士幫丈夫落戶北京離婚索賠千萬被駁回,“忠誠協議”在法庭上為何不好使?)
【本期關注:忠誠協議】
妻子幫丈夫落戶北京,約定若離婚由丈夫補償1000萬元,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駁回了相關訴訟請求,也引發(fā)了廣泛關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發(fā)現,被寄予“拴住”另一半愿望的婚姻“忠誠協議”,不僅屢屢在法庭上“不好使”,甚至在公證處也吃了“閉門羹”。那么,造成這一現場的原因是什么,涉“忠誠協議”案件在江蘇的審理情況如何?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庭長,并請律師對該案件蘊含的更多啟示進行了分析。
幫丈夫落戶北京,簽協議如離婚男方補償1000萬元
白玲和胡明曾是一對校園情侶,白玲博士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博士后,胡明則選擇了碩士畢業(yè)后留京工作。婚后第二年,白玲博士后出站,按照政策,不僅白玲本人可以落戶北京,作為配偶的胡明也可以隨之落戶。
這本應是一件開心事,誰知卻成為兩人矛盾的導火索。
原來,胡明本來也有機會拿到北京戶口,但考慮到妻子以后能夠落戶,于是轉而選擇了一家高薪企業(yè),放棄了落戶機會。白玲卻認為,胡明并沒有充分重視自己為其落戶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后來,白玲提出,如果想讓這個家庭繼續(xù)下去,需要胡明給出一個承諾。于是,白玲拿出了寫好的“落戶協議”,內容為:“胡明隨白玲博士后出站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明給白玲補償款1000萬元。本協議負有法律效力?!?/p>
胡明為了緩解家庭矛盾,匆匆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勺罱K,兩人因為常年積壓的矛盾,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
“落戶協議”不具強制執(zhí)行力,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經審查相關證據及詢問簽約過程,海淀法院認為,該份“落戶協議”屬于關于經濟補償的約定,從其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情形,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玲主張依此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
近日,海淀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同時認定該協議無效,由男方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0元。
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承辦法官指出,這起案件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
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那么該協議是否有效?南京某區(qū)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庭長告訴紫牛新聞,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zhí)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該書中認為,“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fā)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yōu)樾淌路缸锇讣?,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p>
法官:判決賠償數額與協議無關,單獨起訴不受理
那件,涉及“忠誠協議”案件的審判在江蘇的情況如何呢?
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發(fā)布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就明確表示,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位少家庭庭長在接受采訪時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涉及“忠誠協議”,法院在判決中會根據一方的過錯判給對方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具體數額與“忠誠協議”中的約定沒有直接關系,而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定。“不少夫妻在‘忠誠協議’中會約定如果一方發(fā)生出軌等情況將凈身出戶,但在實際判決中,除非本人愿放棄財產,基本不會把共同財產全部判給一方?!?/p>
而如果當事人以違反“忠誠協議”為由,單獨提起合同糾紛訴訟,法院將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忠誠協議”不光在法院“不好使”,在公證處也會吃“閉門羹”。
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在蘇州曾有一名年輕女子拉著未婚夫前往蘇州公證處,要求為他們的“忠誠協議”辦理公證,但公證員以“‘忠誠協議’更多屬于道德范疇,不屬于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缺乏法律依據”為由直接否決。
律師:法律并不能直接調整所有社會關系
“法律諺語云,法不理瑣事”,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認為,該案還告訴大家,其實我們身邊的一些事務不具有司法可訴性。
徐旭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公權機構處理的是權利義務爭議,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如人格權、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的爭議具有可訴性。但是法律并不能直接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就日常生活而言,愛情、友誼等事務就難以用法律來調整。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本案例里的夫妻之間“忠誠協議”糾紛,戀人之間欺騙感情、朋友之間請客送禮、約會承諾等糾紛,鄰里之間養(yǎng)貓遛狗沖突等。
當然,如果生活中的“瑣屑之事”涉及法律上規(guī)定的權利,比如鄰里關系引起財產權或人格權受損,自然就具有了可訴性。
記者看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表示,“司法不可過深介入婚姻關系內部,‘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說還是很有道理的?!痹摃型瑫r指出,通過對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的有關法律實踐及逆行比較“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夫妻忠誠協議或忠誠條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態(tài)度?!保ò讣斒氯藶榛?/p>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校對徐珩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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